豐城法院首份“野生鳥類司法保護令”發布

來源:  新法治報·贛法云     |    日期:  2025年11月06日     |    制作:  聶琪     |    新聞熱線:  0791-8684787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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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法之名守護“藍天精靈”

豐城市人民法院首份“野生鳥類司法保護令”發布

近日,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收購、出售珍貴野生鳥類刑事案件,同時發出該院首份“野生鳥類司法保護令”,并聯合市林業局、梅林鎮政府、湖塘鄉政府、江西藥湖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處對該保護令進行公示。

江西藥湖國家濕地公園位于贛江、錦江沖積平原,是候鳥春秋季遷徙的重要通道。近年來,隨著當地水生態治理持續推進,區域生態環境持續改善,東方白鸛、天鵝等珍稀野生鳥類陸續在此停歇、繁衍,濕地生態呈現水清河暢、飛鳥掠水的景象。

然而,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私利,鋌而走險從事非法野生動物交易。被告人李某某、沈某共同經營一家飯店,自2022年起多次非法收購包括東方白鸛、小天鵝、斑鳩、豆雁在內的野生鳥類,加工成菜品對外銷售。案發后,公安機關在查處過程中查獲多只鳥類死體。經司法鑒定,其中有2只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東方白鸛,系由被告人黃某出售;另有1只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小天鵝。

經相關野生動物價值評估,東方白鸛的整體價值為每只10萬元,小天鵝為每只1.5萬元。涉案珍貴野生動物總價值超過20萬元。

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黃某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,情節嚴重;被告人李某某、沈某非法收購同類野生動物,情節嚴重。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。

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節,被告人沈某、黃某具有自首情節,三被告人主動退贓退賠,具有悔罪表現。綜上,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,并處罰金1萬元;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,緩刑3年,并處罰金3000元;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1年5個月,并處罰金1000元。

為鞏固生態保護成果,豐城市人民法院發布“野生鳥類司法保護令”,在相關法律已有禁止性規定的基礎上,結合江西藥湖國家濕地公園候鳥遷徙通道、棲息環境及違法風險點等實際情況,細化為五項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禁止性規定,明確禁止危害野生鳥類、破壞棲息地及周邊生態環境等行為,通過細化操作規范形成法律震懾,從源頭上遏制破壞行為。

(周思武 魏雨欣 記者劉宇琦)

編輯:聶琪

校對:衷麗萍 

復審:吳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