勸架致人受傷被索賠26萬元
法院認定勸架者無過錯無須擔責 傳遞“鼓勵見義勇為、保護善意助人”信號
來源: 新法治報·贛法云 | 日期: 2025年11月04日 | 制作: 聶琪 | 新聞熱線: 0791-86847870

漫畫/劉晨陽

遇到老人摔跤時,該不該扶?下班時同事請求搭車,能不能同意?看到路人遭遇車禍受傷,要不要施救?面對這些情境,挺身而出者往往陷入兩難——既想伸出援手,又擔心“好心惹禍”。
近日,瑞金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勸架引起的健康權糾紛。打架者將勸架者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26萬元。法院審理認為,勸架者無過錯,無須擔責。
10月28日,記者回訪勸架者曾星(化名),了解這起案件的始末。被問及是否后悔勸架時,曾星表示:“不后悔,以后遇到有人打架還會勸,但是會更加注意自己與對方的安全。”
“好心辦壞事”
10月5日上午,瑞金市某鎮集貿市場人聲鼎沸。經營一家鹵味店的中年漢子曾星一邊招呼顧客,一邊打包鹵味。相對于此時的一身輕松,曾星這兩年來的生活卻只能用一言難盡來形容。
事情要從2023年11月14日發生的一起爭端說起。當天臨近中午,正準備收攤回家的曾星聽到市場內傳出吵鬧聲。他抬頭張望發現,市場里賣豆制品的老板娘梁爽(化名)與開著貨車賣藥材的男子朱浩(化名)發生了爭吵。
經了解得知,剛剛結束經營的朱浩準備駕駛貨車離開,在倒車過程中被梁爽停放在一旁的三輪車阻擋,雙方因此發生口角。爭吵中,朱浩用手指戳著梁爽的額頭辱罵,梁爽隨即打了朱浩一巴掌,氣急的朱浩從旁邊攤位上抄起一把鐵勺欲反擊。
就在劍拔弩張之際,曾星快步上前勸架:“別動手,你一個大老爺們別打女人。”曾星隨即上前一只手抱著朱浩的腰部,另一只手抓著朱浩拿鐵勺的手,試圖將鐵勺奪下來,避免沖突升級。當曾星從朱浩手中將鐵勺奪下后,以為雙方不會再動手,便松開了緊抱朱浩腰部的手,不料沒站穩的朱浩后退時摔倒在地。
這起意外直接導致朱浩左股骨受傷,后被送至醫院治療。其間,轄區派出所介入調解,但未果。
“他開口就要我賠償26萬元,我怎么可能答應。”曾星回憶,當時他自知惹禍上身,便松口同意適當賠償,但對方提出賠償26萬元遠超預期。之后,朱浩將曾星和梁爽起訴至瑞金市人民法院。
善意勸架免責
受理案件后,瑞金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關進行鑒定,確認朱浩構成十級傷殘。
法院審理認為,曾星參與勸架,其本意為防止傷害發生或擴大,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正當行為,體現了社會成員之間和睦友好、相互幫助的價值理念,弘揚了中華傳統美德,應為法律和道德所倡導。同時,朱浩無證據證明曾星的行為有故意或過失,也無證據證明其勸架的行為已超過必要的限度。法院認定曾星勸架行為是出于好意,系善舉,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梁爽承擔朱浩住院費用以及后續治療費用50%的賠償責任,即賠償朱浩7.3萬余元。
“雖然法院判我無責,但我心里有些過意不去。”曾星考慮朱浩損失較大,表示自愿補償朱浩損失12000元(包含住院期間墊付的3000元)。
“依據民法典規定,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。”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郭俊解釋,善意勸架屬于緊急救助行為,系公民為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所做出的具有正當性、合法性的行為,明確善意救助行為的法律豁免權,既有利于保護救助者的合法權益,也對維護社會公序良俗,構建互助友愛的社會氛圍具有積極意義。
郭俊表示,雖然善意勸架值得被肯定與弘揚,但勸架者要保持適當的“分寸感”,保持必要的限度,倘若超出邊界,存在明顯過失,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此前,陜西省安康市白河縣一村民因勸架時情緒激動,出手打傷一名當事人,當地法院通過調解要求其賠償傷者4500元。
“根據民法典規定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”郭俊解釋,勸架致人受傷是否擔責取決于是否存在明顯的過錯行為,若因動怒傷人或因防衛過當造成嚴重后果,也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,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。
“善”與“責”的法律邊界
前述情形是勸架者致他人受傷,是否擔責要視情況而定。那么,當善意勸架發生時,打架雙方致勸架者受傷又該如何定責呢?
近日,記者從上栗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因鄰居勸架引發的生命權、身體權、健康權糾紛案中找到了答案。
2023年6月,宋某與其母親在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執,鄰居李某聽見爭吵聲后,來到宋某家門口勸架,不料被宋某隨手往外扔的柴刀誤傷,李某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。事后,李某覺得自己作為鄰居,上前勸架本是出于好心,卻被誤傷,想讓宋某賠償損失。但宋某覺得是李某“多管閑事”造成的傷害,不愿賠償。因多次協商未果,李某遂訴至法院,要求宋某賠償其各項損失2萬余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自然人享有健康權,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,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。被告隨手往外丟柴刀誤傷原告的行為,存在過錯,給原告造成損害,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權益,因此應對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。法院判決被告宋某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費1.5萬元。
“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,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”郭俊解釋,在勸架時失手致勸架者受傷,當事雙方需根據具體情況承擔民事責任。若故意毆打勸架者,依據刑法相關規定,打人者可能還將承擔刑事責任。
“從瑞金市人民法院為無過錯勸架者免責,到上栗縣人民法院判決致勸架者受傷的行為人擔責,這些司法實踐清晰劃定了‘善’與‘責’的邊界,既不讓善意助人者寒心,也不縱容越界行為。”江西省人大代表、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陳虹表示,善意勸架是化解沖突、傳遞社會溫暖的重要行為,而法律始終是善舉的堅實后盾。
陳虹提醒,勸架并非毫無約束,勸架者應保持理性,避免因情緒失控致人受傷,否則可能面臨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處罰。另外,沖突雙方更需克制,若誤傷或毆打勸架者,必須依法承擔相應責任。唯有人人守住法律底線、秉持善意,才能讓“敢勸、愿勸”成為社會常態,共同守護和諧的公共秩序。
“瑞金市人民法院此次判決的意義遠超個案本身,不僅以法律形式明確善舉無過的邊界,更用司法實踐向社會傳遞‘鼓勵見義勇為、保護善意助人’的信號。”承辦法官說。
(文/肖章 曾一凡 魏雨欣 記者江國穩)
編輯:聶琪
校對:陳衛星
復審:吳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