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婚生育少領60天津貼?
省醫保局:已關注相關問題,正在研究討論 專家呼吁國家層面統一生育支持標準
來源: 新法治報·贛法云客戶端 | 日期: 2025年10月30日 | 制作: 賈辛 | 新聞熱線: 0791-86847870
國家層面倡導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,并釋放了對非婚生育保障的“松綁”信號,不過各地具體執行時卻存在差異。例如,我省雖已取消結婚證、準生證等作為生育津貼申領材料的限制,但生育津貼天數與計生政策仍相關聯。受此政策影響,南昌市民李女士(化名)未婚生育后雖補領了結婚證,但最終少領了60天生育津貼。
專家認為,做好政策銜接可以放大生育支持效果,呼吁國家層面統一生育支持標準,推動地方政策與國家導向高效銜接,更好地保障生育群體權益。10月27日,記者從省醫保局獲悉,該局已關注到社會各界反映的非婚生育津貼發放相關問題,并正在積極研究討論。
非婚生育津貼“縮水”
為順利懷上“龍寶寶”,南昌的李女士在過去的一年忙得團團轉。建檔分娩、領結婚證、孩子落戶、申領生育津貼,她和愛人初為父母,根據網絡搜索的攻略一步步準備材料,最后卻發現自己的生育津貼與別人有所不同。“憑什么我們要少60天呢?”這個疑問,縈繞在李女士夫婦心頭。
時間倒回至2024年年初,情投意合的李女士夫婦按當地習俗舉辦了訂婚儀式。原本定在當年國慶節舉辦正式婚禮,但因雙方親屬時間沖突,推遲到了2025年春節。2024年11月,李女士通過剖宮產順利生下孩子。一個月后,兩人才正式辦理婚姻登記。
正是這一紙遲來的結婚證帶來了后續煩惱。今年7月,提交完申請生育津貼的材料后,李女士接到了一通來自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電話。對方告知,李女士只能享受98天正常分娩津貼和15天剖宮產疊加津貼,另有60天津貼不能享受。
據了解,目前生育津貼包含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中(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019年合并實施),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,可被視為產假工資。李女士的丈夫告訴記者:“這60天的津貼折算下來有近2萬元。妻子剖宮產后,由于身體虛弱,在醫院住了1個月才出院,分娩前后花費了3萬余元。對于我們工薪階層來說,這筆津貼是不小的數目。”
為何有60天的津貼無法享受?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曾公開回復,根據我省的規定,只有符合《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規定生育的,才能享受上述額外津貼,非婚生育并不在政策覆蓋范圍內。
“我們正常繳納了醫療保險,為何被區別對待?”李女士的丈夫從事保險行業,對政策規定有一定了解。夫妻倆申請育兒補貼時,并沒有“需先領結婚證”的要求,而在申請生育補貼時卻有要求,這樣的差異讓兩人有些無奈。
政策釋放“松綁”信號
李女士遇到的非婚生育津貼申領問題,并非首次出現。早在2017年至2021年,上海未婚媽媽張萌(化名)就曾通過長達4年的訴訟,最終為自己爭取到7萬元的生育津貼,這起案件也被稱為“國內未婚生育申領生育保險金第一案”。
在此之前,不少未婚媽媽都面臨相似的問題:正常繳納了生育保險,且社會保險法、婦女權益保障法、勞動法等上位法中,從未明確禁止未婚生育者領取生育保險待遇,但地方相關部門卻常以“違反計劃生育政策”為由拒絕發放。
針對這種情況,2022年8月下旬,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召開新聞發布會,國家醫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長劉娟曾就生育津貼申領問題明確表示,部分地區可能會要求申領人提供生育服務相關材料,但從國家層面來看,只要參保人依法履行了生育保險繳費義務,在待遇享受上便不設額外門檻。這一針對生育津貼的“松綁”信號,也讓更多人開始關注未婚生育群體的生育保險權益。
在國家層面釋放“松綁”信號后,2024年7月17日,省醫保局相關負責人也在“醫保積極支持生育政策”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示,全面取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附加條件,參保女職工享受基本生育津貼待遇與“符合計劃生育規定”脫鉤,不再要求提供結婚證、準生證等限制性材料,確保津貼及時足額發放。
然而,矛盾之處在于,生育津貼的“額外發放天數”仍與計劃生育政策掛鉤,這正是李女士少領60天津貼的原因。未婚生育的李女士不滿足計生政策要求的“夫妻”條件。
事實上,近年來,已有多個省份在計劃生育相關制度上作出了靈活調整。2023年,四川省修改生育登記規定,將原有的“夫妻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”調整為“凡生育子女的公民,均應辦理生育登記”,放松對登記對象婚姻狀態的限制。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工作人員解釋,這一調整并非鼓勵未婚生育,而是為了讓“未婚先孕”人群能正常享受相關服務與待遇。
專家建議國家層面出臺統一規范
在當前的大背景下,既要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價值,又要保障個體生育權益,生育支持制度作為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重要一環,其設計與執行效果更受關注。
“生育保險設計應服務于生育行為本身。”南昌社會科學院院長戴慶峰認為,在當前國家鼓勵生育的大背景下,相關政策應以生育群體與嬰幼兒需求為中心,盡可能為其提供支持。從婚姻家庭制度的社會功能來看,政策倡導的傳統穩定婚姻關系,對家庭和諧、兒童成長及社會秩序維護仍具重要意義,“理想狀態是讓婚姻法律關系與生育保險制度形成更好的銜接,避免產生沖突。”
“這種政策目標與現實執行的矛盾,在非婚生育群體的津貼申領中較為突出。”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、教授顏三忠指出,我國生育保險制度設立之初,有其歷史背景。隨著法律體系的完善與社會觀念的變遷,這一做法要與社會保險法“權利義務對等”、婦女權益保障法“平等保障生育相關權益”的原則做好銜接,也要與民法典“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”的規定做好銜接,否則會被視為對非婚生育母親及子女的歧視。
“發放生育津貼的核心邏輯,應該是關注‘子女養育需求’,而非‘父母婚姻狀態’。”顏三忠表示,若因父母未結婚就將孩子排除在部分福利之外,有違公平原則,會削弱政策“減輕家庭養育負擔”的實際效果。
戴慶峰認同這一觀點。他強調,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需堅持“以人為本、以生育為目標”,將制度設計與資金投入更多向生育環節傾斜。
顏三忠建議,國家層面出臺統一規范,明確生育保險待遇的申領資格、津貼發放標準等,消除地方執行差異,保障不同婚姻狀態生育群體的公平權益;調整結婚證、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等附加條件,將非婚生育群體完全納入生育保險覆蓋范圍,同時進一步擴大保障邊界,將靈活就業人員、未就業城鎮居民及農村居民等群體納入其中,體現生育保障的包容性,還可通過“社會化生育假期成本”等方式,由生育保險基金承擔更多生育相關費用,減輕用人企業因女性生育產生的額外成本,間接緩解就業市場中的性別歧視等問題,以建立健全覆蓋全人群、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。
10月27日,記者從省醫保局獲悉,目前,全省生育津貼發放統一執行現行規定,已關注到社會各界反映的非婚生育津貼發放相關問題,并正在積極研究討論。“后續若《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或相關法律法規、司法解釋作出修訂或調整,省醫療保障局將嚴格依法依規,對生育津貼相關政策予以同步調整。”該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。
(王政 記者劉學龍)
編輯:賈辛
校對:陳衛星
復審:程乘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