樂安法院遠程化解競業限制糾紛

來源:  新法治報·贛法云     |    日期:  2025年09月18日     |    制作:  聶琪     |    新聞熱線:  0791-86847870

在店鋪轉讓協議中,雙方約定了競業限制相關條款,僅過一個多月,轉讓方就在離受讓方615米處新開了一家同類型店鋪,導致受讓方客戶大量流失。經樂安縣人民法院依法調解,轉讓方向受讓方支付違約金3萬元。近日,該筆款項已履行完畢。

2024年7月,樂安姑娘曾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某街區相中了一家正在轉讓的“寵物生活館”,有意接下店鋪并繼續經營寵物服務相關的業務。同月20日,曾某與轉讓方楊某簽訂了“店鋪轉讓協議書”,約定楊某以7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曾某,協議簽訂后,楊某和另一股東蒲某退出經營。

此外,該協議還約定了,楊某在轉讓店鋪的同時,需協助介紹會員和普通客戶,協助時長不低于20天。禁止楊某與蒲某在6公里內新開同類型店鋪,同時不得在與曾某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等。若違約,楊某和蒲某應當向曾某支付違約金3.5萬元,關于該條約定的有效期為8年。

2024年9月3日,曾某發現楊某和蒲某在距離自己店鋪步行僅615米處開設了另一家“寵物服務店”,并在曾某店鋪大肆招攬顧客,導致曾某的店鋪會員流失。

針對楊某和蒲某的違約行為,曾某訴至戶籍所在地的樂安縣人民法院,請求判令被告楊某和蒲某兌現違約金3.5萬元及利息,以及賠償損失1.3萬余元,同時停止“寵物服務店”的經營活動。

案件受理后,為免去雙方前往現場開庭的成本,同時提升辦案質效,2025年5月,樂安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多次連線雙方,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。楊某支付違約金3萬元,曾某放棄其他相關訴求。近日,該筆款項已履行完畢。

(王樂榮 寧倍 記者江國穩)

編輯:聶琪

校對:王小明

復審:全來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