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江西省檔案條例(草案)》公開征求意見

來源:  新法治報·贛法云     |    日期:  2025年08月05日     |    制作:  聶琪     |    新聞熱線:  0791-86847870

原標題:

留住記憶!為口述歷史建檔

《江西省檔案條例(草案)》公開征求意見

為加強檔案管理,規范檔案收集、整理工作,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,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,近日,江西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《江西省檔案條例(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(草案)》)進行了初次審議,并公開征求意見,社會公眾可通過登錄江西省人大新聞網、江西數字人大小程序,查看《條例(草案)》及其說明,或以信函、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意見、建議,通信地址:南昌市紅谷灘區臥龍路999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規處,郵編:330036,郵箱:jxrdfgwxzfgc@163.com,截止時間:2025年8月31日。

優先搶救珍貴檔案

根據《條例(草案)》,檔案館和機關、團體、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管理機制,制定應急預案,定期開展檔案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,及時消除安全隱患,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。

對重要、珍貴、易損檔案,應當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;對發生褪變、破損、介質故障的檔案,及時修復、復制、轉換、遷移或者作其他處理。遇到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時,在保證人員安全的基礎上,優先搶救重要、珍貴的檔案。發生檔案損毀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,應當及時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告。對直接接觸檔案的檔案工作人員,應當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、保障措施。

檔案館應當與有關單位建立合作共享機制,加強著名人物、歷史事件、傳統村落、特色品牌,以及反映地方文化習俗、傳統手藝、傳統戲劇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收集、整理。鼓勵和支持珍貴特色檔案申報檔案文獻遺產,做好檔案文獻遺產保護。

可線上查詢檔案

《條例(草案)》指出,禁止擅自銷毀檔案。機關、團體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定期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,形成鑒定工作報告。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檔案,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標注。經鑒定需要銷毀的檔案,應當編制檔案銷毀清冊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。銷毀清冊應當永久保存。

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,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。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,報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,可以延期開放。

單位和個人持有介紹信或者身份證、工作證等合法證明,可以利用檔案館已經開放的檔案。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的,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投訴,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,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。

省檔案館建設全省統一的檔案共享利用平臺,與本省政務服務等平臺對接,提供線上檔案查詢利用服務。

活用紅色檔案

結合我省革命老區實際,《條例(草案)》新增“紅色檔案的特別規定”專章,為管好用好紅色檔案資源提供法治保障。

檔案館應當加強對散存民間的文獻、手稿、書信、聲像資料、實物等紅色檔案的征集,開展重大歷史親歷者口述歷史采集建檔工作。檔案館應當加強館藏紅色檔案開發利用,編輯出版紅色檔案史料,舉辦紅色檔案專題展覽、公益講座等活動。

支持檔案館與廣播、電視、報刊、網絡等媒體合作,創新傳播方式,拓展新媒體傳播渠道,通過拍攝視頻、開設專欄等方式,利用紅色檔案講好紅色故事。

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、檔案館應當與宣傳、文化旅游、教育等部門和地方史志、高等院校、博物館、紀念館等單位,加強紅色檔案交流合作,開展紅色檔案研究,深入挖掘闡釋井岡山精神、蘇區精神、長征精神、抗洪精神、脫貧攻堅精神等的深刻內涵和時代價值,推動紅色檔案研究成果轉化和應用。 

推動建立紅色檔案保護利用聯動機制,鼓勵跨區域共享紅色檔案資源,協同開展紅色檔案保護利用、理論研究、館際交流、宣傳教育等活動。

針對檔案信息化工作滯后問題,《條例(草案)》通過新增“檔案信息化建設”專章,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各單位在檔案信息化工作中的職責,細化電子檔案管理要求,推進檔案數字資源開發利用,進一步推動檔案工作與信息化時代接軌。

(文/實習生楊永春 記者萬菁)

編輯:聶琪

校對:王小明

復審:吳旭